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

发布时间:2018-01-08 字体:【 】  【关闭窗口

 近日,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,其中包括: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,2宗操纵市场案,1宗内幕交易案,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。

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,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佳电股份)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、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,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.58亿元、0.40亿元;2015年,佳电股份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,直至全部转回,2015年累计调减利润总额1.98亿元。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佳电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63条规定。依据《证券法》第193条、第233条,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》(证监会令第33号)第3条、第5条规定,我会决定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明、梁喜华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0万元、20万元罚款;对20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。同时对赵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;对梁喜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

2宗操纵市场案中,一是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期间,吴峻乐控制使用“厦门信托-凤凰花香二号”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“罗某”等4个个人账户,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、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、虚假申报和尾市交易的方式,影响“新华锦”价格,没有违法所得。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77条规定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203条规定,我会决定对吴峻乐处以100万元罚款。二是2015年8月6日至11月25日期间,上海易所试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易所试)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中泰证券)合谋,通过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买入拉抬“易所试”股价,之后将买入的股票卖回给易所试方面操控或安排的4个账户,易所试在此期间通过公告利好消息、向投资者推荐等方式,拉抬“易所试”股价。中泰证券、易所试没有违法所得。中泰证券、易所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77条规定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203条规定,我会决定对易所试、中泰证券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;对6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。

1宗内幕交易案中,宋某平系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宁波富邦)实际控制人,是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。应燕红系宋某平外甥女,在宁波富邦下属控股公司任副总经理。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应燕红与宋某平存在通讯联络,应燕红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“宁波富邦”173,600股,获利约35.8万元。应燕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73条、76条规定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202条规定,我会决定没收应燕红违法所得约35.8万元,并处以约107.5万元罚款。

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,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(简称信永中和)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登云股份)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(IPO)、2013年及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服务机构,在为登云股份IPO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226条第3款所述“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”的行为;在为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,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223条所述“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,所制作、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”的行为。依据《证券法》第226条、第223条规定,我会决定责令信永中和改正,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,并处以220万元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晋龙、夏斌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。

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,破坏了市场秩序,必须坚决予以打击。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,坚决从严执法,坚定维护市场秩序,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。